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知,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林。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陈前平。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易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姚倩倩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