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2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会理市鹿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会理市鹿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会理市自然资源局处的53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会理市自然资源局处的53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