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5民初87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71100014。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110368426。
原告***与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