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5058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江都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尔喜,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系公民代理。
被告:扬州新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泰山桥北路34-7。
法定代表人:王广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
原告***、***与被告扬州新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两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王传明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