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728号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董小斐
审判员 薛永松
书记员 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