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初1027号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雷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中,原告仅起诉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雷冠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系雷冠公司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本案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地、被告雷冠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中山市,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而本案当事人双方均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内,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故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本案中原告并未起诉销售者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以被告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由、认为侵权行为地位于山东东营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山市雷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尊知
审 判 员 王 燕
审 判 员 李英三
法官助理 石超丹
书 记 员 国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