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民初483号之一
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栋。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怡,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工业园朱塘路(日利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肆,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健,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以因自身原因拟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王海莹
审 判 员  齐 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亚楠
书 记 员  赵嘉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