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栋。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阿勒泰路与山东路交汇处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焦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3489元(其中执行标的102058元、案件执行费143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杰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