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964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金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东二街2号首层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769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金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金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金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44元,合计177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金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