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聚睿灯饰有限公司,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301号
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76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436269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353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聚睿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A***路2-4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510630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聚睿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雪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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