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291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对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306执保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306执保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中第二页第5行中“申请人王玉石”补正为“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第二页第10行中“申请人王玉石”补正为“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