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291号
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米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8697272X。
法定代表人:滑柱鸣,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街道般阳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44473370J。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经理。
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丁明名下坐落于周村区XXX房产及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1047.5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丁明名下坐落于周村区XXX房产及土地;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1047.5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