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29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米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滑柱鸣,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街道般阳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经理。
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2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账户93×××86人民币23612.6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火车站分理处账户16×××10人民币13264.5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账户93×××97人民币10112.2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账户93×××07人民币10065.6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世纪路支行账户37×××72人民币3813.99元,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鲁C×××××东风牌汽车,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丁明名下坐落于周村区XXX房产及土地。申请人王玉石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玉石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