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91民初139号
原告:山东齐兴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市辖区高新区柳泉路**亚太假日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司传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般阳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齐兴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齐兴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兴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兴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山东齐兴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