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般阳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晋星,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德忠
审判员 杨继生
审判员 张维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