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28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焰环兴实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罗甸县边阳镇。
法定代表人:彭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付杨,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贵州中焰环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