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晟住建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7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住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7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绥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7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住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04,88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现尚有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的304,880.3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在本院告知他们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绥宁云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