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第2297号
原告:浙江圣发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3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圣发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圣发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圣发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