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恒大鑫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46474J。
法定代表人:钟家明。
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区牧马镇莲花村恒大金碧天下会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97888763B。
法定代表人:赖星宇。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40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650365.31元。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7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轮候查封。2022年7月13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Z9××**、川ZC××**、川Z9××**的金旅牌K11汽车三辆。
2022月7月14日到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部门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
2022年7月14日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恒大鑫丰(**)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魏晓雪
审判员 张宇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