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994号
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闽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姚为之,总经理。
被告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康,总经理。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序炎,总经理。
被告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6。
法定代表人:钟家明,总经理。
被告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
法定代表人:刘勇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告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系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同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