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441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双流区彭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工业大道南段669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杨丰波,董事长。
被告: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钟家明,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德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姝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