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4647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大道南段66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JF52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4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3,113,821.59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6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川ZR××**、川ZVN0**进行登记式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164套,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被执行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