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
本院在执行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