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民终1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生,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齐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齐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造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206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姜丹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要求按特殊工种流动式起重司机退休,因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已出具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天生的起诉。*天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1985年开始做汽车吊车司机,1998年8月被上诉人在购车的同时还派上诉人到常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班学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为单位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2015年3月,办理55周岁退休时,被上诉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并附技术培训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原始档案中登记表中职务只填写“司权”二字,未正确填写上诉人的工种全称,“吊车起重司机”导致上诉人退休审核未通过。系被上诉人工作不认真造成的,社保局要求补充提供上诉人的原始工资表,被上诉人称,2005年9月,因企业改制,原始工资表丢失。档案工种填写错误,需要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区政府不出具书面村料,告之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上诉人申请仲裁后,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诉讼维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程序错误。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主要诉求是按特殊工种(流动式起重司机)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本案中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已出具书面的答复意见,认定*天生不符合特殊工种条件,不可办理提前退休。该答复意见属于劳动行政机关对上诉人***争议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如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和主张权利,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