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45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9号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21294756。
法定代表人:龚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2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李传昌
审判员刘伯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