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财保24号
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104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80281320。
法定代表人:罗成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文,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9号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21294756。
法定代表人:龚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寿支行1xxxxx1账号内的存款316000元。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100元,由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朝阳
书记员赵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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