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883号
申请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85号。
被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9号1幢112。
被执行人:徐贵彬,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贵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贵彬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贵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贵彬账户内存款。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旭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