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1951号之一
原告: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9号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21294756。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朋,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腾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安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宇犁
书 记 员 张铃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