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伊尔曼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2275号
原告:江苏伊尔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经济开发区康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邵蜀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金湾南路曙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江万邦活动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滨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红,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伊尔曼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江万邦活动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伊尔曼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伊尔曼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江苏伊尔曼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廷旺
人民陪审员  陶洪祥
人民陪审员  李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