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3633号
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锦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全,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茜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吉林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