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4729号
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锦平,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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