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4749号
原告:**,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921160466,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金湾南路曙光小区B-90号。
法定代表人:潘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本院合法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法律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余中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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