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81民初2232号
申请人: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MA0KAP3QXL。
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祥。
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路××小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921160466
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0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0611919202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0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阴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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