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81民初2232号之一
原告: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定阳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金湾南路曙光小区B-90号。
法定代表人:潘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保全费825元,共计1788元,由原告介休市晓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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