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5872号
原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662157418,住所地宝应县氾水镇工业集中区芦氾路。
法定代表人:蔡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全,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921160466,住所地扬州市宝应经济开发区金湾南路曙光小区B-90号。
法定代表人:潘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 志
审 判 员  黄廷旺
人民陪审员  朱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