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921160466,地址宝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640012.83元,执行费18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几被执行人对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41万元及相应利息、代垫诉讼费表示承诺,定于2022年8月12日前还款80万元,余款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结清,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杨浩杰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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