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128号冻结协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陕01执保128号
榆林市振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祥、冀霞、**、杨正宽借款合同纠纷诉中续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2)陕01执保12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享有的“榆林市沙河口村片区改造项目2#、3#楼”的工程款18826061.78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三、继续冻结期间,榆林市振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冻结范围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亦不得向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任何人支付。否则,本院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2022)陕01执保128号执行裁定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王治水、王文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联系电话:029-8765****邮编:7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