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保181号
榆林市振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乔德林与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春喜、潘祥、**、潘云、杨正宽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陕01执保18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享有的“榆林市沙河口村片区改造项目2#、3#楼”的工程款18826061.78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三、冻结期间,你公司在冻结范围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亦不得向被申请人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任何人支付。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2021)陕01执保181号执行裁定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治水、张韵浛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联系电话:029-87658077邮编:7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