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782行初82号
原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卞家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臧波,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负责人张庆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金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月花,女,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第三人王莉,女,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第三人王滨,男,1997年4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所诉工伤认定书已撤销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江
审 判 员 崔兆在
人民陪审员 孙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