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35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秋,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俊,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山东中海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沈义华,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定,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海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义华、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