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149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良,系大悟县城关镇建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261146。
法定代表人:夏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高绿洲,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33323449。
法定代表人:卞家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徐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27元减半收取11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龙 婷
审 判 员 李宝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艾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