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3280号
原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被告:***,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