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7736号
原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
法定代表人:林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由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