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72号
申请人:四川**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养马镇石养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
法定代表人:林鑫。
申请人四川**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93925.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293925.5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银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93925.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