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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水,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2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林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必刚,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卫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