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96号
原告:**,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娟,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牛区成都市花照壁上横街****。
法定代表人:林鑫。
原告**、***与被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