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696号

原告:**,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娟,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牛区成都市花照壁上横街****。

法定代表人:林鑫。

原告**、***与被告***、四川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