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特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恢5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特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尹小兵。
被执行人:新疆正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尹小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特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正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恢5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