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民初199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王红敬,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南衙村德龙社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941496X6.
法定代表人:万贯标,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伟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