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桃花岛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29民初3661号 原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南衙村德龙社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941496X6。 法定代表人:万贯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桃花岛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滨河新区滨河大道与高新四路交叉口东北角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MTGG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桃花岛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632964元及利息178602.72元,共计2811566.72元(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之后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洛阳桃花岛生态园一号楼。合同签订后,原告方组织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施工至2020年10月16日时,被告因资金断裂,要求合同所涉工程停建,且被告与原告方进行了清算,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77964元。清算后被告又陆续支付工程款145000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2632964元迟迟不予支付,故特诉至法院。 被告洛阳桃花岛生态园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1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目前并未解除,依然合法有效存续,原告在未解除合同也未进行决算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应被支持。其次,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总承包,在第一项第4资金来源项中约定原告自筹资金,在第四条中也对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以实际决算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却以答辩人资金断链为由起诉答辩人,结合合同约定,答辩人资金情况并不会影响到原告对合同的履行。原告无故停工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答辩人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洛阳桃花岛生态园一号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建设。工期约定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月28日。工程总面积5317.24平方米。合同价格结算方式为:平方面积计算,不含税暂定1250元每平方米,签约合同价(不含税)暂定6646550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为:1.架空层基础出±0付总造价的30%,架空层封顶付总造价的20%,地上一层封顶付总造价的15%,二层封顶付总造价的10%,砖砌完成付总造价的10%,粉刷完付总造价的10%,剩余5%一年后年终全部清完;2.园区内上月发生的零星工程的零星工资,下月10号前及时结清,保证工人的日常零花。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 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时,工程实际已经开工,至2020年10月16日,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工。按双方对进度款的约定,被告至少应付75%的工程款即4984912.50元,但被告仅支付2778617元。因被告无力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20年10月16日停工。停工后,原被告双方工程负责人员对已完成部分工程款进行核算,形成《桃花岛一号楼预算汇总表》,核算结果为被告应付未付工程款为2777964元。停工至今,经原告催讨,被告仅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000元,**2632964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因被告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于2020年10月16日停工,事实清楚,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工程至今停工两年,因资金问题不能复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未完成部分不再履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拖欠的工程款金额,双方工作人员核算的未付款余额虽名为“预算汇总”,但从实际内容看即是对已完工部分工程的结算,可以认定为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金额。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长期不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自结算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在工程完工前没有付款责任,工程停工并非被告原因造成,与合同约定和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六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桃花岛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星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2964元及利息178602.72元(此利息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其后利息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6元,由被告洛阳桃花岛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