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宝应县氏欣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23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贡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氏欣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氏欣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氏欣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余款3408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宝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华继权
审判员  谢钟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媛婷